加快数字市场立法,推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首页 2021-10-23 21:12:59

加快数字市场立法,推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李世刚(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屈然(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发展数字经济对全面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具有重要作用。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增列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进一步提出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加快数字化发展。

我们注意到,今年国家有关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和规范的顶层设计文件不断出台,执法与指导日益明确。例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型互联网平台“二选一”等一系列典型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公开立案调查;9月工信部发布新一批下架涉嫌侵害用户权益、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APP名单。

也是在9月,在国新办组织的新闻发布会上,工信部提出要求互联网企业解除网址链接屏蔽问题,并对互联互通的行政指导进行了公开介绍。引发了各方的广泛关注与热议。

  • 超级平台屏蔽链接不利于互联网生态的健康发展

2021年9月,针对部分软件的恶意屏蔽行为,工信部有关业务部门召开了“屏蔽网址链接问题行政指导会”,提出有关即时通信软件的合规标准,要求限期内各平台必须按标准解除屏蔽,否则将依法采取处置措施。此次行政指导会反映出我国部分互联网平台屏蔽其他网址链接,对其他企业或产品、服务实施歧视性屏蔽措施或干扰运行的行为,已经对市场和消费者日常生活造成了困扰,公众感触颇深。

不仅如此,数字市场具有不同于传统市场的特殊性质,巨型平台的不公平行为更容易破坏中小型平台、小微企业的竞争环境。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在美国数字市场上已有显现,曾风靡一时的社交平台应用Circle和短视频应用Vine,因为Facebook对其应用程序接口的屏蔽遭受重创而相继关停。中小企业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解决就业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为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应当及时关注恶意屏蔽行为并采取措施。

  • 互联网平台竞争与监管面临新的挑战

在规制超级平台屏蔽链接问题中,有观点从反垄断法的角度,认定平台屏蔽链接“拒绝交易”的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然而,作为具有双边甚至多边属性的平台,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提出了挑战。互联网平台的首要竞争策略是商品的差异化而非价格策略,对其基准价格的选取具有困难性。因此,被广泛采用的以价格理论为基础的分析方式在界定平台企业的相关市场时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其次,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困境,反映在即便是占据了绝大多数市场份额的超级平台,也不能当然地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高市场份额不一定指向市场支配力量,在动态竞争较为明显的即时通信领域更是如此。认定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察交易相对人的依赖程度、相关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和经营者的市场控制能力等要素。

工信部的行政指导会议为“屏蔽链接”行为的监管手段前置拓宽了思路。会议结束后,腾讯、阿里巴巴和字节跳动等大型互联网平台迅速作出了回应,纷纷表示将按照工信部的要求,让用户享受到互联互通的便利。然而,互联互通的法律标准仍存在模糊地带。例如,某社交平台对于群聊和朋友圈内的某短视频平台等链接,目前仍处于屏蔽状态,无法直接跳转,表明互联互通仍需要明确具体的标准。再比如,其实施主体是仅针对大型企业之间的互通,还是包括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双向互通?制裁措施和惩罚力度该何如?上述这些问题均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解答。

  • 推进数字市场立法、有序促进互联网平台开放共享

由于互联网的“赢者通吃”效应,中小企业如在原有市场内进行竞争,大型平台的用户规模、数据积累和规则体系是中小企业难以逾越的藩篱。为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保证良好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我们认为,我国应当在未来及时针对互联网平台的特殊性,推进专门数字市场立法。

首先,数字市场立法可以对平台服务提供者进行特别“事前规制”,避免竞争法规制的滞后性,有利于推动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从竞争法的救济措施来看,对平台的违法行为进行干预是一种事后的矫正措施,而平台一旦发生垄断会造成生态意义上的市场损害,其范围广、危害大,远非传统意义上的 “有限损害”。“事前规制”还能减少诉讼成本、激励“福利增加型”的高质量竞争或创新不断涌现。例如,立法可以对符合条件的特定的大型平台企业施加互联互通的义务,使得消费者的生活更为便捷,也可以推动中小型企业平台的壮大以及数字技术的创新发展。

其次,数字市场立法可以在对数字市场不公平行为进行类型化规制的同时保持开放性和动态性,兼顾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一方面,除了屏蔽竞争对手的分享链接,我国大型平台服务提供者的一些不公平或影响竞争的行为仍需加强有效规制,例如针对“二选一”,利用额外数据参与竞争,在搜索结果中优待自营产品,强制推行统一身份识别等行为。数字市场立法可以对既有的不公平行为进行类型化规制,还可以对平台服务提供者施加主动促进竞争和增强互通性的义务。另一方面,数字市场的平台义务设计需要保持一定的开放性,平衡强制性与灵活性,从而可以适应将来可能不断出现的新型反竞争行为,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打造有序的数字市场秩序,提升中国互联网经济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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