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与企业复产复工法律常识——知识产权篇

首页 2020-03-20 12:30:15

47、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办理商标申请、专利申请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业务?

答:疫情防控期间为避免人员聚集,可以通过互联网办理相关业务:

(1)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申请、续展申请、转让申请等24项商标申请可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 http://sbj.cnipa.gov.cn/wssq/)

(2)专利申请业务可通过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办理 ( http://cponline.cnipa.gov.cn)

(3)办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业务可通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 http://vlsi.cnipa.gov.cn)

48、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及时办理专利、商标业务而导致相关权利丧的怎么办?能否进行补正?

答:当事人可以待疫情障碍消失后2个月内请求相关部门恢复权利。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及应须办理的相应手续。

具体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第350号)》:“一、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相关商标事务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 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49、受疫情影响,哪些商标业务可适用期限中止?如何主张期限中止?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问题一:当事人办理商标业务补正、审查意见书回文、商标规费缴纳、同日申请提供使用证据和协商回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供使用证据,办理商标异议、商标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复审、撤销复审的申请、答辩、补充证以及请求无效宣告的答辩、补充证据等商标业务,因疫情导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内提出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是指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开始住院、隔离,或者因所在地区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办理商标业务之日。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是指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住院治疗、隔离结束,或者所在地区开始复工、人员管控结束之日。)

问题二:基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情况,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益,当事人同时存在上述时间的,适用对其最有利的时间作为权利行使障碍产生和消除之日。

问题三:当事人主张期限中止应在办理上述商标业务时,一并提交适用期限中止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列明当事人疫情期间所在地区、权利行使障碍原因和消除时间,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提交的材料包括:适用期限中止申请书、感染治疗、被隔离或者被管控期限等证明材料, 但当事人所在地区政府公开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除外。

具体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疫情相关的办理商标业务期限相关问题解答》针对多件同类业务申请以相同事由主张期限中止的,可以 仅提交一份证明材料,将该证明材料随其中一个案件提交,其他案件仅需在适用期限中止申请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请号。)

50、当前疫情是否构成防止商标被“撤三”的正当理由?

答:具有作为商标被“撤三”正当理由的可能性。商标法上的不可抗力与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认定并无区别,因此因疫情爆发而导致政府政策限制等因素也可能会构成商标被”撤三“的正当理由,商标法之所以规定“撤三”制度,目的在于使商标资源不被浪费,物尽其用,可以清理掉闲置商标。在具体实践上,商标权利人除了收集疫情指挥部等相关防疫通告禁令外,建议准备涉及的商标使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也可以作为商标被“撤三”的有效抗辩事由。

具体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 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有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原因的,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参考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非典疫情可以被定性为不可抗力。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这次的新冠肺炎疫情,全国人大法工委、上海、高院表示, 因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51、与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的可请求恢复权利的类型有哪些?

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期限)、第二十九条(优先权期限)、第四十二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第六十八条(侵权诉讼期限)规定的期限外,当事人因延误相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按规定请求恢复权利。

具体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52、与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的恢复权利手续该怎么办理?

答:《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疫情相关的恢复权利手续具体问题解答》:

(1)填写恢复权利请求书

对于专利相关权利的恢复,应在其“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一项勾选“不可抗拒的事由”,并说明理由;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权利的恢复,应在其“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及证明”一项写明“不可抗拒的事由”,并说明理由。理由可以是当事人被隔离、受感染、所在地交通管制或者场所被封闭等。

(2)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

(3)办理相关手续

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和证明材料,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无需交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具体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第三条 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53、与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的权利恢复应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答:证明材料可以是 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发布的公告等,或者 当事人因疫情被隔离、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证明。

在当事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期限并导致其权利丧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具体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疫情相关的恢复权利手续具体问题解答》第三条:基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情况,证明材料可以是 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发布的公告等,或者 当事人因疫情被隔离、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证明。

为减轻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负担,针对多件申请以相同理由提交恢复权利请求的,可以仅提交一份证明材料,将该证明材料随其中一个案件提交,其他案件仅需在恢复权利请求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请号。该证明材料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可以仅在恢复权利请求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的备案编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期限事项的补充说明》: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纷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出台限制人员聚集、暂停营业和延迟复工等防护措施。为方便当事人办理相关恢复权利手续,在当事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期限并导致其权利丧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54、对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因疫情未能及时办理超出相关期限的,可否请求延长期限?

答:可以请求延长期限。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支持复工复产的十条措施,对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因受疫情影响超出相关期限的,依法给予期限中止、顺延,以及请求恢复权利等便利化救济政策措施。”

但请注意,商标方面,由于该规定与商标局通知中将“当事人所在地区政府公开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排除在期限中止证明材料之外相矛盾,建议相关机构致电商标局进行具体沟通。

具体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第四条第六款 对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因受疫情影响超出相关期限的,依法给予期限中止、顺延,以及请求恢复权利等便利化救济政策措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疫情相关的恢复权利手续具体问题解答》 四、各地复工时间不同,因此而延误的期限怎么处理?鉴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情况,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发布的复工日晚于国务院2020年春节假期安排的截止日,因相关权利期限届满而导致权利丧失,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为减轻当事人负担,对于当地政府公开发布延迟复工通知的,当事人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55、疫情防控期间,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补正期限能否顺延?

答:能。

关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问题,一般是因为先前提交的材料存在错误,可能会导致最后颁发的证书上的编码以及相关的时间期限存在问题。有的时候软件著作权登记证颁发下来了以后还要对有些材料进行补正,补正过程中,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请人提出证明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会、自治区首府及直辖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其他地区满二十一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具体规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

56、法院疫情期间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指导意见有哪些?

答:(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第五条: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加大涉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商品等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机制,依法保护与疫情防治相关的诊断检测技术、抗病毒药物、医用呼吸防护产品、环境消毒与废物处理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依法快速审理涉疫情防控相关药品知识产权纠纷,加大对新药产品专利或制造方法专利的保护力度,严厉制裁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的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隔离服等防护用品、消毒用品和抗病毒药品等的违法行为,切实发挥好相关企业在疫情防控防治中的积极作用。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

依法妥善审理涉疫情防控知识产权案件。切实贯彻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有效运用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依法保护与疫情防治相关的诊断检测技术、抗病毒药物、医用呼吸防护产品、环境消毒与废物处理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对于 防疫物资生产或销售、技术转让与许可、疾病治疗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知识产权纠纷, 应当依法、优先、快速审理。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行为,如果责令停止侵权将影响防疫工作的,尽可能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协议,必要时可以在 认定侵害知识产权的同时不判决停止侵权,改用承担支付合理费用等其他责任方式。慎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行为保全申请,如属于急需防疫物资的,原则上不采取停止生产、销售等强制措施。

(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知识产权案件。加大对涉疫情有关的检测技术、药品、器材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及时采取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快审快结。对涉疫情防控的药品、器材等商品的仿冒行为,以及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商业秘密行为的案件,坚决依法从重惩处侵权方。对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和规模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涉疫情防控药品、器材等商品采取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垄断行为,依法采取司法手段,坚决予以打击。

(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引》第31条 与疫情防控有关的知识产权在疫情期间许可期限届满,因疫情防控需要被许可人继续使用权利人的专利权、商标权生产疫情防控物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生产的行为保全申请,因其生产的物品为社会大众所急需,直接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对权利人的行为保全申请 可暂缓审查。

(5)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依法妥善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妥善审理因疫情防控需要或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取得知识产权所引发的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加大对智力成果创造者的保护力度。 妥善处理涉知识产权的开发、转让、许可、特许经营等合同履行中因受疫情影响产生的各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对因假冒伪劣防疫用品而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要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恶意侵权人的处罚力度。